商标注册中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一.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应当符合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尤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尤效宣告申请的,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其他情况下,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身份证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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