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 商标说明和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声音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使用方式, 即应当具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如在打开、 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 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 电视、 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例如
“ 使用在智能手机, MP3, MP4 等数码播放设备开机启动时的提示性音乐” (“望子成龙小霸王” 声音商标)。
“ 广播电台开始时播放使用”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声音商标)。
“ 主要用千在申请人出品的电影、 视频、 声音产品的开头进行播放, 或用千广告宣传” (某电影公司 “ 和弦” 声音商标)。
“ 使用在申请人指定商品/服务上, 具体表现为申请人所提供应用程序中信息提示
时的短促 ' 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 (“ 嘀嘀嘀嘀嘀嘀” 声音商标)。
“ 用千宣传视频、 商业广告、 展览以及活动中, 用千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 YA目OO” 声音商标)。
发表评论
想加入讨论吗?随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