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事项
-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为自然人, 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例如申请人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 日文文字的, 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 外国申请人, 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 “ 申请人国籍/地区" 的, 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6)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 国内接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栏的, 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 如非中国内地 ( 大陆) 地址)。
(7)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 “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栏的。
(8)未在 “ 商标申请声明" 栏声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但在 “ 商标说明" 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注意:经补正, 申请人仍未在 “ 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的, 视为不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 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9) 申请书中申请人窜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但非公窜的 ( 如合同窜等)。
(10)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未附送相关文件的, 或者附送相关文件不齐备的。
(11) 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 µ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发表评论
想加入讨论吗?随时做出贡献!